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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性红斑狼疮导致的复发性流产孕前管理

2022年01月05日 8258人阅读 返回文章列表


SLE是自身免疫介导的涉及全身多个器官组织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与复发性流产、胎儿生长受限(FGR)、早产、死胎、子痫前期等不良母胎结局密切相关。诊断标准采用2012年系统性红斑狼疮国际协作组(SLICC)制定的SLE分类标准。抗磷脂综合征(APS)是一种以体循环内抗磷脂抗体(APL)不同程度升高,伴动、静脉血栓形成和(或)复发性流产(RSA)等产科相关不良事件发生,可继发于SLE等结缔组织病,也可原发。





计划妊娠



根据《中国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围产期管理建议》SLE患者孕前咨询和风险分层,建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SLE患者,才可考虑妊娠:

①病情不活动且保持稳定至少半年、最好1年以上。

②糖皮质激素的使用剂量为泼尼松<15mg/d(或相当剂量)。

③无肾脏、神经系统、肺脏等重要器官组织的损害。建议肾功能稳定(Cr≤140μmol/L,尿蛋白≤0.5g/24h)。

④停用免疫抑制剂如环磷酰胺、甲氨蝶呤、雷公藤、霉酚酸酯等至少6个月,对于服用来氟米特的患者,建议先进行药物清除治疗后,再停药至少6个月后才可以考虑妊娠。

大部分单纯APL阳性患者可自然受孕,对于既往有≥孕10周自然流产、复发性流产,胎死宫内、子痫前期、FGR等胎盘功能不全病史的典型APS患者,建议计划受孕当月月经干净开始给予预防剂量的低分子肝素,并持续整个孕期至产后,而对于既往有动静脉血栓史的APS患者则建议计划受孕当月月经干净后使用治疗剂量的低分子肝素并联合低剂量阿司匹林。

因华法林在孕早期6~14周胎儿器官发育过程中可致畸,故服用华法林者建议孕前停用华法林改用低分子肝素和低剂量阿司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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